集合定价三原则:
原则一:以此价格成交可实现最大成交量
意思就是哪个价格的买入委托单和卖出委托单的数量最多,就先撮合哪一个价格的委托单。比如说:在10元的时候,买卖委托单有1000手,10.01的时候买卖委托单有500手,则先成交1000手的委托单。
原则二:与基准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
比如:此时集合竞价的价格为8.8元,而投资者以9元的价格申报买入,那么高于8.8元的委托单都会全部成交而如果此时的价格为10元,投资者委托了以9.5的价格卖出,那么此时低于10元的价格都会撮合成交。
原则三:高于基准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基准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满足成交。也就是说如果投资者想要买入,则可以直接以涨停板的价格委托,如果想要卖出,则可以直接以跌停板的价格委托,这样就更容易成交。不过值得放心的是,及时是以涨停价或跌停价委托,系统也不一定按照这个价格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