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交所连续竞价期间,对限价申报设置基准价格上下5%的申报有效价格范围,对市价申报采取限价保护措施。在连续竞价阶段,投资者提交的限价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5%或卖出基准价格以下10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以孰低为准)。开市期间临时停牌阶段的限价卖出申报除外。举个例子,在连续竞价阶段,投资者计划卖出所持有的北交所股票X,若此时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9.50元/股,那么,投资者的卖出申报价格就不得低于9.5095%=9.025元/股,即投资者卖出申报价格最低不能低于9.03元。
拓展资料:
一、北交所限价申报应符合条件:
1.本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本方最优价格申报,即该申报以其进入交易主机时,本方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
2.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即该申报以其进入交易主机时,对手方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
3.卖出基准价格”是指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如无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则是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如无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则是成交价如当日无成交的,则是前收盘价。
4.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最优5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依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5.剩余未成交部分按本方申报最新成交价转为限价申报,如该申报无成交的按本方最优价格转为限价申报。
上述就是北交所要求的限价申报应当符合的条件,如果不符合这个规则,则投资者是无法进行投资的。
二、北交所交易规则
北交所《交易规则》整体延续精选层以连续竞价为核心的交易制度,涨跌幅限制、申报规则、价格稳定机制等其他主要规定均保持不变,不改变投资者交易习惯,不增加市场负担,体现中小企业股票交易特点,确保市场交易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精选层交易制度相比,北交所《交易规则》仅做了发布主体、体例等适应性调整,内容没有变化。
1.交易方式
北交所股票可以采取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交易方式。其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的相关规定在《交易规则》中予以明确协议转让的具体要求由北交所另行规定。考虑到市场流动性以及公募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交易需要,为今后引入混合交易和盘后固定价格交易预留制度空间。
2.涨跌幅限制及申报有效价格范围
考虑到中小企业股票估值特点,为了有效促进价格发现,北交所竞价交易涨跌幅限制比例为前收盘价的 ± 30%,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此外,为促进盘中价格收敛,增强价格连续性,连续竞价阶段设置基准价格 ± 5%(或10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的申报有效价格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