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仲裁的条件:
1. 投诉人(原告)具有在先权利
(1)简单的说,别人对你的域名的主体部分早就具有合法权益,例如是别人的商号、商标,甚至是名人姓名。而“在先”也就是说他取得的权利比你注册域名早。
(2)同时,即便别人拥有在先权利,例如商标权,你如果也能举证对域名的主体部分享有权利,例如不同类别的商标注册、企业名称、其他合理解释等等,仲裁庭就不能把你的域名转移掉。
(3)对于那种缺乏显著性(如地名、常用单词、短字母组合)的商标、商号即便有权利,被投诉人(被告)也可以主张已经被淡化了,公共可以合理使用。
2. 域名与在先权利主体相同或者相似
(1) 域名为文字形式,普通商标的图片形式不能对抗域名
(2) 商标 后缀(地名、通用词)会被判断为相同相似
(3) 驰名商标保护范围较大,相似程度要求较低。
3. 被投诉人具有恶意
(1) 驰名商标、知名商标可能注册就被认定为恶意
(2) 常见的恶意有:要约出售、同业经营、误导混淆、妨害注册、不使用、域名停放、知悉接触、网络钓鱼……
再次强调,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同时,即便以上三个条件都满足,被投诉人(被告)已经合理使用了该域名建站,并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仍然可能保住域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