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30日,投诉人根据香港域名注册有限公司(HKDNR)於2005年6月27日起施行之《香港域名注册有限公司域名争议解决政策》(《政策》),和於2005年6月27日起施行之《香港域名注册有限公司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程序规则》(《规则》),及《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域名争议补充规则》(《补充规则》)的规定,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下称中心)提交了投诉书,幷选择由三人专家组审理本案。
2007年8月3日,中心向域名注册机构香港域名注册有限公司(HKDNR)传送请求确认函,请求确认上述争议域名是否经其注册及要求提供争议域名注册人的联系资料.2007年8月3日,域名注册机构向中心作出相关确认,表示争议域名注册单位是IP Mirror (Hong Kong)Limited,其注册地址是Room 2104C,21/F,Admiralty Centre Tower 1,No. 18,Harcourt Road,Hong Kong。
中心於2007年8月21日,向被投诉人发出邮件,要求被投诉人根据《程序规则》及《补充规则》的规定於20天内提交答辩,幷同时转去投诉书及所有附件材料。被投诉人在答辩期内没有向中心提交答辩书,中心於2007年9月29日向争议双方发出缺席审理通知,表示将指定专家组审理本案。
2008年1月28日,候选专家按照中心的要求,表明同意接受指定,幷保证案件审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008年1月30日,中心以电子邮件向双方当事人及专家组发送通知,告知有关各方,由施天艺博士,张子恒先生及赵云博士组成专家组审理本案。中心於2008年3年1月30日正式将案件移交专家组。经中心确认,本案专家组将在15个工作日内(2008年2月19日或之前)提交裁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