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主页形式:建立自己的主页,对于企业来说,是一种必然的趋势。它不但是企业形象的树立,也是宣传产品的良好工具。 2、网络内容服务商(ICP):如新浪、搜狐、网易等,它们提供了大量的互联网用户感兴趣并需要的免费信息服务,包括新闻、生活、财经等内容。 3、专类销售网:这是一种专业类产品直接在互联网上进行销售的方式。走入这样的网站,消费者只要在一张表中填上自己所需商品的类型、型号、制造商、价位等信息,然后按一下搜索键,就可以得到所需要商品的各种细节资料。4、企业名录:这是由一些Internet服务商或政府机构将一部分企业信息融入他们的主页中。如香港商业发展委员会的主页中就包括汽车代理商、汽车配件商的名录,只要用户感兴趣,就可以通过链接进入选中企业的主页。
法律依据: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
第八条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第六条 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衍生问题:
网络广告的特点有什么同传统的广告媒体相比,网络广告的特征主要体现以下方面。1.广泛和开放性。2.实时和可控性。3.直接和针对性。4.双向和交互性。5.易统计和可评估性6.传播信息的非强迫性。7.广告受众数量的可统计性。8.网络信息传播的感官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