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题中向“百度”公司支付的“百度推广费”或“服务费”,不能作为广告费扣除,而应当作为业务宣传费扣除。当年未能扣除的业务宣传费,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假设题中年销售额180万元,则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为180 * 0.5% = 0.9万元。再假设题中企业除支付“百度”公司6万元的“百度推广费”或“服务费“以外,没有发生其他的业务宣传费,则应当作纳税调增6 - 0.9 = 5.1万元。该调增额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由此,假设题中企业2008年度年销售额仍为180万元的,则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为180 * 15% = 27万元。再假设题中企业除支付“百度”公司6万元的“百度推广费”或“服务费“以外,没有发生其他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则无须再进行纳税调增,即发生的6万元业务宣传费准予全额扣除。
再假设,如果题中企业2008年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共发生30万元的话,则应当作纳税调增30 - 27 = 3万元。该3万元的纳税调增额准予在2009年度继续扣除,如仍不足以扣除的,可继续结转下一年度扣除,直至扣除完毕。